有效日期不能亂寫
購買食品時,看有效日期幾乎是人人都會做的事,特別是短效期的商品,例如鮮奶、布丁或是生鮮食品。
但你知道嗎?食安法針對日期該怎麼印刷、印在哪裡、如何呈現其實都有規範喔。
法規有規範哦!
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,也就是我們在食品標籤的推理課第一堂課所提的,「有效期限」是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必須標示的項目之一。
而食安法的施行細則第13條也有規定,「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,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,並以當月之末日為終止日。」
以上法規都很容易懂,業者也通常不會犯錯。
但,仔細想想,你是否有遇過:買了需要冷藏或冷凍的食品,從冰箱拿出來之後,水珠暈染了包裝上的日期導致難以辨識?或者,你是否也常見食品的有效期限,是另外用一張貼紙貼上去的?
小心!其實這些都不合格喔!
有效日期的標籤規定
衛福部針對以上條文再作解釋,部分內容如下:
「食品(食品添加物)之中文標示,如係直接印刷於原始包裝上者,其『有效日期』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,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;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,其所有標示項目應印刷於同一標籤上,『有效日期』亦同樣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,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附加日期。凡整體中文標示以標貼方式處理者,其貼紙應具備不脫落或不易換貼之特性。」
以格外農品的果茶醬為例,我們曾經將製造與保存日期以不褪色油墨打印在瓶蓋上,因瓶蓋為商品的一部分,不易做更換;
後來由於瓶身貼紙改版,我們改將有效日期直接打印於貼紙,貼紙與日期油墨皆防水不褪色,同樣符合上述所解釋的「如整體中文標示係以黏貼方式標明者」的例子,因此也是合乎規定的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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